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良性循环发展,近日,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公布。
《通知》明确,公证服务收费属重要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本次公布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对原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适当的修订,取消、归并和新核定了部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提供公证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标准。对涉外民事公证中的经常性业务项目专门制定全省统一实行的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公证机构有义务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各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公证服务减免收费的具体措施。
(安徽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