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建成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拆迁中无房户特困户购买安置房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处经研究,对执业区域内当事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买卖、租赁合同及用于产权过户的委托书公证的有关事项作规定如下:
一、相关概念: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安置房,是指因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
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买卖、租赁合同及用于过户的委托书公证的受理条件。(1)当事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须满五年以上(安置房中属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除外);(2)已按规定向市政府主管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3)市政府主管部门放弃优先回购权。
三、当事人办理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买卖、租赁合同及用于过户的委托书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房屋产权证明。如系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权属登记证明;如系安置房,房产证尚未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安置协议书及公证书、权属登记证、搬迁证及搬迁验收单等证明材料;(3)土地收益等价款缴费证明;(4)市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放弃优先回购权的证明;(5)合同及委托书文本;(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因原有住房拆迁补偿安置的的房屋在发生交易时办理公证无须提交(3)(4)项证明材料。
四、严格审核把关。公证员应按上述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产权状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及时通过内网将情况在处内通报。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公证书的,我处将依法撤销公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