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七年十月的一天,湖南长沙人邱某某委托其代理人黄律师来到六安市皋翔公证处,称在六安的一处工地发现了涉嫌侵犯邱某某所拥有专利权的施工管材,向公证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值班公证员对黄律师的身份及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邱某某所拥有的发明专利书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保全证据公证的受理条件。当天下午,在申请人黄律师的带领及指认下,公证处的二名公证员同摄像人员来到六安市某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管材铺设及堆放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黄律师从施工现场提取了四根管材,经公证员封存保管。摄像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摄、录像,取得的照片以及光盘保存于公证处。经过一系列严谨的工作程序,公证员依法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黄律师进一步道出原委,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为追究相关当事人专利侵权提供证据,有了 这个基本上就胜券在握了。如果等起诉后才申请证据保全,往往失去了取据的机会,因为侵权人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暴露,为了逃避追究肯定会转移、隐藏甚至销毁证据,等到当事人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往往一无所获。黄律师还说,事先掌握了证据,对方当事人意识到终将败诉,可能会主动找我方协商赔偿,达成和解,这样就可以省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进一步强调了当事人举证的意义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近几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选择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形式固定证据的越来越多,如房屋拆迁、货物清点、受损索赔、信函送达、手机短信、网络证据保全等。我国加入WTO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但同时各种形式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侵权也日益繁多,证据保全公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起着非同寻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