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当事人刘某来到六安市皋翔公证处询问能否对其手机短信进行公证。经了解,刘某与前夫2006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前夫多次给她发送辱骂、恐吓短信息,并要胁将刘某“不可告人的事”告诉未成年的孩子及刘某单位领导和同事,有时甚至一天发送十多条,刘某不堪忍受,准备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为了防止短信灭失或毁损,为确认刘某侵权提供有力的证据,经律师建议,刘某向公证处申请对其手机内保存的短信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存储卡及短信息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对收到和发送短信手机的号码、短信接收时间以及短信内容通过记录、复制、拍照等工作程序进行了保全,并向刘某依法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最后刘某据此赢得了胜诉,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保全手机短信公证是一种新型的保全证据公证。它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日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的手机短信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此项公证的申请人应是接收该短信息手机的合法持有人(即机主或征得机主同意的人)。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手机短信已经成为继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正如网络是把双刃剑,手机短信在让人们享受到信息时代带来的迅捷简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副产品,如色情短信、垃圾短信、利用短信犯罪、短信侵权,等等。这些问题已经触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个人的隐私权。人们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有效监管的欠缺,相关法律的缺位, 又使得人们在这些问题面前往往无所适从,而且当事人很容易因操作失误导致可作为证据的短信息灭失、毁损,给日后进行诉讼、索赔等造成困难。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保全手机短信公证是为将来解决纠纷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一旦采用公证保全证据,就可以使手机短信息从内容上和形式上合法的固定下来,以保持其证明力,免除举证不能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