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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流程

申请与受理

一、当事人一般办理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确有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但办理遗嘱、赠与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由值班公证员接待(办证接待大厅设在二楼),当事人按公证员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交齐全(不齐全的应补充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员予以受理,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单》,当事人持公证员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到本处财务室交纳公证费用。

审查

四、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五、公证员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进行核实、取证,认真审查,制作询问笔录,草拟公证词,并提交审批人核稿、签发。

出具公证书

六、经签发的公证书送交打印、翻译、核对、粘贴、盖章,制作完毕后送达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七、公证事项办结后,公证员将案卷装订归档交档案室。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八、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不符合出证要求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审批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九、公证受理后至公证书出具前,出现法定特殊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审批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十、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及终止公证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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